全国各地抢夺(立案)定罪量刑全标准,抢夺罪如何有效辩护?全部法律规范都在这里!
抢夺罪的辩护需围绕构成要件、证据充分性、主观目的及量刑情节展开,结合司法实践,可从以下方面构建有效辩护策略:
否认抢夺行为存在
若行为人未实施“公然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或财物数额未达法定标准(如未达“数额较大”),则不构成抢夺罪。例如,通过监控视频或证人证言证明行为人未实施抢夺行为,或财物价值鉴定存在问题。
法律依据:抢夺罪要求“数额较大”或“多次抢夺”(《刑法》第267条)。
主张非“非法占有目的”
若行为人因误认财物归属或紧急借用而临时取走财物,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可排除犯罪故意。例如,误将他人财物视为己有后及时归还的情形。
质疑证据链完整性
若控方证据仅依赖被害人单方陈述,且存在矛盾或记忆偏差,可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例如,监控视频模糊无法辨认行为人或证人证言冲突。
对财物价值的鉴定程序或结论提出异议,主张数额未达定罪标准。
排除非法证据
若存在取证程序违法(如刑讯逼供、未告知权利等),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削弱控方指控基础。
犯罪情节轻微
抢夺数额刚达立案标准、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较小,可主张从轻处罚8。
存在犯罪中止、未遂等情节,依法减轻责任。
悔罪表现
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院可酌情从宽处理。
示例:在校学生抢夺后赔偿损失并和解,被免予刑事处罚。
个人特殊情况
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如因生活困境临时起意),可强调社会危害性较低。
区分主从犯责任
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如驾驶车辆、未直接实施抢夺),可主张认定为从犯,争取减轻处罚。
示例:被告人听从主犯安排驾驶摩托车,分赃较少,法院认定从犯。
质疑犯意发起与策划
若行为人未参与犯罪预谋或未主导分赃,可主张其作用次要,降低刑事责任。
管辖权异议
若案件管辖违反法律规定(如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无管辖权),可提出程序抗辩。
量刑建议的合理性
结合类案裁判尺度,论证控方量刑建议过重,提出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刑期
无罪辩护:优先从构成要件或证据不足切入,争取无罪判决。
罪轻辩护:若证据充分,则聚焦量刑情节,最大化减轻处罚。
程序辩护:结合取证合法性等问题,争取排除关键不利证据。
通过上述多维度的辩护策略,结合个案证据与情节,可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般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以北京市为例,全市法院审理刑法第第267条规定的抢夺刑事案件,“数额较大”认定标准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认定标准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为三十万元以上。
地方标准:
辖区 | 数额较大 | 数额巨大 | 数额特别巨大 |
北京 | 2千 | 5万 | 30万 |
重庆 | 1.5千 | 5万 | 30万 |
天津 | 1.5千 | 5万 | 30万 |
浙江 | 2千 | 6万 | 30万 |
贵州 | 1千 | 3万 | 20万 |
河南 | 1.5千 | 4万 | 30万 |
山东 | 2千 | 5万 | 30万 |
安徽 | 2千 | 3万 | 20万 |
陕西 | 1.5千 | 3万 | 25万 |
湖南 | 2千 | 4万 | 30万 |
上海 | 1千 | 3万 | 20万 |
山西 | 2千 | 5万 | 30万 |
云南 | 1.2千 | 3万 | 25万 |
广西 | 1.5千 | 3万 | 30万 |
四川 | 1.2千 | 4万 | 25万 |
江西 | 1.2千 | 4万 | 30万 |
福建 | 2千 | 5万 | 25万 |
江苏 | 1.5千 | 4万 | 30万 |
海南 | 暂缺 | 暂缺 | 暂缺 |
吉林 | 2千 | 3万 | 20万 |
内蒙古 | 1千 | 3万 | 20万 |
宁夏 | 暂缺 | 暂缺 | 暂缺 |
辽宁 | 2千 | 5万 | 30万 |
黑龙江 | 1.5千 | 3万 | 20万 |
河北 | 2千 | 5万 | 30万 |
青海 | 暂缺 | 暂缺 | 暂缺 |
新疆 | 2千 | 4万 | 20万 |
甘肃 | 暂缺 | 暂缺 | 暂缺 |
西藏 | 暂缺 | 暂缺 | 暂缺 |
湖北 | 2千(贫困山区1千) | 5万(贫困山区3万) | 40万(贫困山区30万) |
广东 | 3千(一类地区)、2千(二类地区) | 8万(一类地区)、5万(二类地区) | 40万(一类地区)、30万(二类地区) |
注:以上标准根据各地司法文件整理。广东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其他。湖北贫困山区:英山、红安、麻城、罗田、蕲春、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神农架、丹江口、建始、来凤、鹤峰、利川、咸丰、宣恩、巴东、恩施、长阳、秭归、大悟、孝昌、阳新、五峰、保康、团风、通山。
特殊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导致他人重伤的;
(2)导致他人自杀的;
(3)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导致他人死亡的;
(2)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免刑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抢夺罪向抢劫罪,罪行转化的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注】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抢夺国有档案;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分别按照刑法其他相应条款进行定罪处罚,不适用上述标准。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类及抢夺罪)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一、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
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
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三、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四、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五、实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六、实施“碰瓷”,驾驶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进行追逐、冲撞、挤别、拦截或者突然加减速、急刹车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七、为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八、实施“碰瓷”,为索取财物,采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九、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十、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加强协作配合,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快速处理、准确定性、依法严惩。一要依法及时开展调查处置、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行为人。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开展立案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收集在场证人证言,核查涉案人员、车辆信息等,并及时串并案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碰瓷”案件,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对于“碰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判,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二要加强协作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协调,解决案件定性、管辖、证据标准等问题,确保案件顺利办理。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对于确需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要制作明确、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补充证据。人民法院要加强审判力量,严格依法公正审判。三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综合考虑主观恶性大小、行为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对于“碰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犯罪分子以及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应当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惩。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虽具有酌定从宽情节但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应当准确把握法律尺度,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大等问题。四要强化宣传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依法惩处此类犯罪的过程中,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揭露“碰瓷”违法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引导人民群众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此类情形,应当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适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通过对案件解读,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各自上级机关。
全国各地抢夺(立案)定罪量刑全标准,抢夺罪如何有效辩护?碰瓷类案件如何办理?
资深专业刑辩律师马华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