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因没有任何的规划,法定继承导致严重的资产外流,更是毁了多年创立的基业

家庭因没有任何的规划,法定继承导致严重的资产外流,更是毁了多年创立的基业
2023-10-31

故事7 法定继承容易导致资产外流

传承落空风险、人性和利益不同诉求下的家人内斗风险、管理缺位等风险。

家庭没有任何的规划,法定继承导致严重的资产外流,更是毁了多年创立的基业

先生是浙江一名优秀的民营企业家,辛辛苦苦终于把企业做起来了,由于五十多岁后精力欠佳,决定将企业交由其小汪打理小汪在他的培养下,结婚生子事业有成经过长时间的历练。汪先生认为这个时候将企业传给小汪让他比较放心,小汪应该能全力以赴为企业发展领航

二代小在接班后,果然没有辜负父亲的重望,不仅发扬了汪先生的企业家精神,还擅长创新和在创业,公司一度成了行业内的明星企业。不幸的是,当汪先生打算彻底颐养天年不再管理公司事务的时候,噩耗传来小汪出差的路途中发生车祸不治身亡全家人悲痛欲绝办完后事,汪先生考虑到儿媳妇姜女士是家庭主妇不懂企业管理,孙子还未长大,于是决定复出,继续管理企业。

于是汪先生与儿媳商量,把企业的股权过户给自己汪先生先生作为大股东和实控人能更好管理这家公司。可是儿媳一拖再拖,最终提出要和汪先生分家产,并且还带来了自己的律师跟汪先生谈判。律师表示因小汪意外身故没有留下遗嘱或财富管理传承方案,只能按法定继承来分财产。

儿媳没有管理能力而持有最大股份,公司从此一蹶不振

小汪在公司的股权资产属于小汪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首先有50%是儿媳的,剩下的50%属于遗产分配,汪先生夫妇、儿媳和孙子各自分得这50%的四分之一。这样算下来,整个资产只有25%汪先生夫妻俩,而作为孙子的唯一监护人,剩下的75%都归儿媳妇所有或控制

汪先生听后非常吃惊和愤怒。操劳一生的事业,最后只能落到25%的股权控制权。更让他焦躁的是,儿媳妇手握公司绝大部分股权在不懂公司管理的情况下,儿媳妇让自己的哥哥姜先生代为管理几年之后公司被姜先生掏空,公司由盛转衰,最后不得不申请破产保护

二、法定继承实务

法定继承,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此时法定继承才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包括个人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股权、林木、牲畜、家禽等显形财产和财产性权利、知识产权等隐形财产及个人合法所有可以被转移的权利。名誉权、署名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利不能被继承,但人身权利带来的现实利益和预期利益都可以被传承

(一)可以继承遗产,顺序是怎样的

首先分析各类继承规则的优先顺序

法定预留份额(胎儿等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债务(工资生活费>国家税收>优先债权>普通债权)>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公证遗嘱>普通遗嘱)>法定继承。

如果出现债务未清偿,但遗产已经分割情况,债务清偿顺序按照前面那个效力排序进行倒推,法定继承人按比例优先偿还,还未还清的,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进行偿还。

继承人的继承优先顺序

1)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子女的代位继承人、胎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包括胎儿

胎儿的特留份法律规定,母亲为,如果胎儿分娩时为死胎,则这部分遗产由原法定继承人再分配。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是指双方结婚时,子女未成年,并有过共同生活的经历。但对于共同生活的时间要求标准,各地均不统一,法官一般会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这部分遗产的分配。

丧偶儿媳或女婿,只要求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无论是否再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可以是物质上给予了比较大的帮助;生活上给予了主要照料和帮助;精神上给予了抚慰。但这边有个特别要注意的地方,对于丧偶儿媳和女婿只可转继承不可代位继承。

2)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现行法定继承制度在我国居民财富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与社会生活实际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比如我国未来的家庭中,很可能将是“四二一”制,即四个老人、一对中年夫妇、一个孩子。这一新情况的出现,势必造成法定继承人范围的逐渐缩小。一旦这个孩子先于他的父母、祖父母死亡,且这对中年夫妇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以现行继承法,这个家庭的财产将有可能面临无人继承的情况。

)非婚生子女如何维护权利

对于存在非婚生子女的家庭而言,提前规划尤其重要。

1)尽早确定亲子关系。生父母在世时尽早确定亲子关系,若能协商一致则可以通过亲子鉴定进行;若不能,则通过诉讼确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若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同居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即便另一方拒绝承认,法院也可通过这条规定进行司法推定来确认亲子关系。

2)财产线索搜集。对非婚生子女而言,应关注生父母的财产状况。当然,最好的办法是被继承人笔者在生前列明财产清单,防止遗产继承不全的情况。

3)订立遗嘱。遗嘱是非常好的财富传承工具,在遗嘱中确认继承人的身份,财产状况以及安排好遗产分配,能够有效避免发生财富传承纠纷。如果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无法确认,可让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好遗嘱。而遗嘱中明确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人资格,那么属于遗赠,非婚生子女需要在得知受遗赠之日起2个月内表示接受。

(三)遗产具体分配规则是怎样的

原则上是均分。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则,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一般认定标准为:共同生活,生前照顾,去世后的后事办理。

3)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即使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但不构成多分条件,甚至可以少分或不分。

另外对于故意隐匿、侵吞、争夺遗产的继承人,法院也可以酌情减少其继承份额。

4)酌情分得权的情形

适用于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其他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老年同居伴侣没有登记结婚的,或者实际收养的子女未进行收养登记的可适用酌情分得权。

被收养子女对其生父母抚养较多的,或其他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子女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原则上被收养子女与生父母间已经没有继承与被继承关系,但可适用酌情分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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