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的巨大缺点 之汪大眼睁睁看着汪二占据优势,转走遗产却毫无办法

法定继承的巨大缺点 之汪大眼睁睁看着汪二占据优势,转走遗产却毫无办法
2023-10-31

第二节解码法定继承实务及巨大问题

本节重点   为什么要做家庭财富主动管理和传承的安排?如果不做主动的财富管理与传承安排会不断地在人生中掉坑。

法定继承不好么,不做任何规划按法定继承处理会碰到什么问题呢?人性的复杂性和多元利益诉求解决不了!

一、法定继承的巨大缺点

故事5 汪大眼睁睁看着汪二占据优势,转走遗产却毫无办法

法定继承解决不了你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缺乏证据等问题。

汪大尽责照顾父亲,汪二转走父亲银行存款获得优势地位

被继承人汪先生医院ICU病房过世后其名下90万存款由汪先生的小儿子被告汪二陆续取出,汪大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汪大是朴实的工人,生有一个女儿,收入虽稳定却比较低,对于汪先生留下的遗产特别在乎,能为家庭改善生活环境。汪大认为在汪先生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继承方式分配遗产是应当的,对诉讼结果非常有信心。然而,诉讼过程和结果超出了他的预想。

诉讼中被告汪二并没有能够提供汪先生的遗嘱,但他提供了一份《赠予》协议,内容为“我(汪先生)把我的所有的钱赠予汪二,因为他收入不稳定,将来孙子结婚需要买婚房。”于是汪大申请了笔迹鉴定,但前后经过两次笔迹鉴定,结论都为无法判断检材《赠予》上需检的全文字迹是否汪先生所写。也就是说汪二提供的《赠予》不能分辨是否真实,但这份真假难辨的《赠予》协议却让他在诉讼中占据了主动地位。

汪大没能个证明汪二侵占存款,汪二确立诉讼优势地位

案子的判决理由是:汪二已出具《赠予》字条明确将其所有的钱赠予被告汪二,且双方均确认诉请中六张银行卡及存单在汪先生生前就在被告汪二处,故汪先生名下现存银行卡内本息余额、生前被告取得的定期存款及支取钱款一次性费用均归被告汪二所有。原告抗辩该字条上并非汪先生本人签名,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佐证,且笔迹鉴定报告亦无法否认该字条上签名为汪先生所签,故对原告汪大的抗辩,不予采信。

民事诉讼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个案子里面汪大作为原告承担本案的主要举证责任,必须取得事实证据证明诉求的合理。汪二作为被告不承担本案原告诉求的证明责任,汪二只需要提供反驳不需要反证,一般也不用证明自己取得财产是出于赠与的法律关系,一份真假难辨的《赠予》协议对汪二来说可以起到作用。同时汪二已有银行卡的密码,已经从银行卡中取得财产,对财产的占有成为了既成事实,那么汪大要推翻既成事实需要更努力地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诉求。原告汪大要主张汪二取得的财产不是汪先生对其赠与而是汪二私自的侵占,原则上需要汪大承担更严苛的举证责任,而汪二对既成事实通常只需要对汪大的诉求提出合理的反驳,两次笔迹鉴定的结果不能证伪被告汪二的反驳

法律不主张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大觉,合法权利需要提前落实

建议权利持有人采取合法的行动,提前规划和保护保障自己的权利。汪二在汪先生生前就已经持有银行卡并持有密码,更容易被法院认可既成事实更接近事实真相,而汪大没有采取防范措施更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的后果。后果包括汪大要足以有推翻事实现状的证据,而汪大没有能够证明,仅凭法定继承的理想推定是不够的

另一方面,我们大陆在法院起诉之前,伪造文书不是犯罪的行为,在法院起诉阶段提供伪造私文书才可能涉嫌伪证罪,导致原被告的可能违法成本更低。因此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极有可能产生巨大的争端

回到这个案例,如果法院推翻汪二取得财产的既成事实,要考虑改变赠予认定导致的后果。一旦推翻事实现状,那么被告是不是可能涉嫌侵占伪证等一系列法律后果,这时候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多重便可想而知。否则法官更愿意不支持原告主张,必须更加谨慎,避免轻易的改变带来更大的不可预期的后果。因此这个案件中,与其说是法院支持了被告,不如说是法院没有支持原告,原告举证证明的程度还不够

那么各位读者,可以想象一下你当前在家庭财富管理与传承中,自己所处的地位了。

为什么要做家庭财富主动管理和传承的安排,法定继承不好么?会碰到什么问题呢?法定继承是一个充满着争议、繁琐和复杂的过程!

另外,法定继承没有传承的个性化方案,解决不了人性带来的利益冲突问题,适应不了复杂多变的各家庭需求。法律的基本规定要服务于普罗大众,社会的全部阶层,因此仅能提供一般性的规范,无法实现您的特定需求。提供这个社会最终的司法解决方案,以求维护社会稳定。

法定继承的巨大缺点 之汪大眼睁睁看着汪二占据优势,转走遗产却毫无办法

阅读124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