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刑事合规的必要性,案例简述,你的公司是否需要注意?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八个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
第三方机制,也就是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是指在检察机关、第三方管理委员会、第三方组织以及涉案企业,按照“检察院批准—企业提出合规承诺—第三方组织评估监督—检察院程序性决定”的步骤进行活动。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
《意见》的制定思路
一是注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在《意见》的研究起草过程中,我们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贯穿其始终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通过强化第三方机制各方面的具体制度设计,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二是注重准确把握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基本内涵,确保严格依法推进试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重大改革创新试点要于法有据。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检察工作的改革创新,更不能随意突破法律。《意见》特别强调,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的原则。《意见》明确要求,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应当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宽缓量刑建议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结合起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积极探索推进试点改革。
三是注重加强顶层设计,形成改革合力。从前期试点情况看,对涉案企业的合规监督评估涉及司法、执法、行业监管等多方面、多领域,不是哪一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就能完成的,必须要联合各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企业合规建设,促进企业履行合规承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能实现最佳的司法办案效果。
四是注重总结试点经验,留出改革空间。从前期试点情况看,各试点单位围绕合规监督评估机制探索形成了第三方独立监管人、行政机关监督考察、联合监督考察等不同模式。《意见》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研判不同模式利弊得失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检察机关职责、巡回检查机制、回避制度等均作出专门规定。同时,对一些需要继续深化探索的问题,《意见》暂不作具体规定,为试点地方结合本地实际作进一步探索留出空间,鼓励各地积极实践、勇于改革,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意见》中四个案例的阐述
案例一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发挥合规主导责任,做好合规前期准备。在企业合规建设过程中,检察机关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察,引导涉案企业实质性合规整改。通过开展合规建设,L公司实现了快速转型发展,逐步建立起完备的管理体系,改变了野蛮粗放的发展运营模式,企业家和员工的责任感明显提高,企业抵御和防控经济风险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案例二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本案中,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建议工作相结合,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推动涉案企业深化实化合规建设,避免合规整改走过场、流于形式。
案例三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本案中,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相结合,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不是简单一放了之,而是通过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推动企业合规建设,进行合规考察等后续工作,让涉案企业既要为违法犯罪付出代价,又吸取教训建立健全防范再犯的合规制度,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案例四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自行补充侦查职权,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开展社会调查,为适用企业合规提供充分依据。同时,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不起诉决定、检察听证、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有效惩治预防涉企犯罪的同时,有力推动当地建筑行业深层次问题的解决,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社会面”的目的。
破产合规中的刑事风险管理
虚假破产、妨害清算、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三项破产行为涉及的案件总数是不断攀升的,企业在破产阶段的不合规行为有可能招致刑事法律风险。
破产重整阶段企业可能涉及刑事法律风险的行为的四个典型案例做阐述:
企业破产清算阶段,用其他公司的名义代收企业经营所得款项并予以隐匿。
典型案例:
(2018)苏0509刑初465号
在破产清算期间,被告人王华、朱晔在未清偿债务前,指使业务员通知客户将应当支付至上述公司的加工费、货款支付至由其控制的公司予以隐匿,在2017年4月12日至同年6月6日期间,支付至上述公司的款项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
风险行为:
在清算组未将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或按比例清偿完毕之前,擅自将剩余财产分配进行个别债务清偿;
典型案例:
(2017)闽0481刑初574号
福建省永安市马岩水泥有限公司在进行清算时,该公司清算小组在未清偿债务前先行支付部分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964.48805万元,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风险行为:
预先把公司资产交给他人代持,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向清算组隐匿公司财产,提供虚伪记载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典型案例:
(2019)苏04刑终348号、(2018)苏04刑终268号
2015年期间,永红万嘉公司经营困难,杨立新、张玲等人将公司的资金通过“走账”的形式转给他人,再由他人以个人名义用上述资金购买永红万嘉公司的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承诺书,约定由他人以个人名义代持上述房产,但相关房产所有权仍属于永红万嘉公司。二人明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然向清算组隐匿公司财产,提供虚伪记载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行为构成妨害清算罪。
风险行为:
明知侦查机关调取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情况下,故意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隐匿拒不提交或销毁,导致司法机关无法根据会计凭证对账目进行审计。
典型案例:
(2019)鲁0304刑初315号
2015年,被告人周某将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的所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账目资料从公司运至位于博山区西域城小区车库进行隐匿,后将以上账目资料作为废旧卖给冯某进行销毁。2019年4月18日,税务部门向被告人周某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2019年4月26日前提供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相关财务账簿、凭证等相关涉税资料,周某以相关财务账簿、凭证等账目资料被孙某抢走为名拒绝提供。
风险行为:
为逃避偿还债务,通过多种手段,缩小公司财产数额、夸大负债状况,造成公司资不抵债的假象,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典型案例:
(2018)沪01刑终1318号
2016年5月6日,沈建贵身为Z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为逃避偿还债务,通过虚报债务、重复申报债务、夸大申报债务等手段,实际虚报Z公司欠王某等人共计1.1亿余元的债务及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缩小公司财产数额、夸大负债状况,造成Z公司资不抵债的假象,向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申请Z公司破产。
风险行为:
在相关涉事部门人员违法违规配合下,公司在持续盈利性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申请破产,通过隐匿、转移资产,最终破产终结,予以注销;
典型案例:
(2019)吉0581刑初366号
2007年初,崔某、王某、吴荣翘经过多次预谋,借农行股改上市的机会,找到时任农行吉林市分行行长帮忙违规将2000万的农行企业贷款列入不良,同时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材料,造成鹿王制药公司亏损假象。另外并注册成立新公司,将抵押资产通过拍卖转移至新公司,将未抵押资产及无形资产通过非法途径转移至新公司,致使鹿王制药公司成为“空壳”,再通过破产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最终致使鹿王制药公司在持续盈利性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通过隐匿、转移资产破产终结,农行101918760.1元的贷款被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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