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和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一点理解,“六稳”“六保”的意见
在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找到刑事合规的源头,其中该报告指出,深刻认识“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但对民营企业负责人“不捕、不诉、不判实刑”,是否意味着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负责人违法行为的纵容?最高检在表示“厚爱”的同时提出对这些涉案企业进行“严管”,要求涉及企业的不捕、不诉、判缓刑案件,企业及其负责人须承诺并践行可监管、可检查的整改措施,也就是俗称的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工作。
2018年被称为“合规元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开始,国务院国资委、发改委或单独或者联合发布了多项合规指引,而作为刑事业务蓝海的刑事合规并没有从制度层面得到保障,甚至可以说在2020年以前的合规称谓更主要的是影响企业自身发展的规范遵守,即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2020年3月,最高检启动对涉嫌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并确定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山区检察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山东省郯城县检察院为试点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两会工作报告上明确提出:“平等保护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积极、稳慎试点,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做好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半篇文章’。最高检提出的“积极、稳慎试点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既是对企业的“厚爱”,也是对企业的“严管”。
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第二期改革试点范围较第一期有所扩大,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10个省、直辖市。上述省级检察院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1至2个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及其所辖基层院作为试点单位。
以上海为例,2021年4月,经市检察院企业合规检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上海市检察第一分院、第三分院、浦东新区检察院、徐汇区检察院、静安区检察院、普陀区检察院、虹口区检察院、杨浦区检察院、宝山区检察院、闵行区检察院、嘉定区检察院、金山区检察院、松江区检察院、青浦区检察院、奉贤区检察院、崇明区检察院共16家检察院为第二期试点单位。
《方案》指出,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与美国所建立的以检察官为核心的、以企业实施不当行时的合规计划及合规措施为考量指标的估机制不同,《意见》所建立的合规企业监督评估机制是以第三方机制为主导的、以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后企业的合规计划、合规计划实施程度为考核指标的评估机制。世界各国的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基本上相同,主要是对于侦查机关所提出的反映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材料进行审查,进而决定是否需要向审判机关求刑。在这样的工作态势下,检察机关根本不会去负责日常的监督与执行工作,于是需要一个第三方机制来监督评估企业的合规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八个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
第三方机制,也就是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是指在检察机关、第三方管理委员会、第三方组织以及涉案企业,按照“检察院批准—企业提出合规承诺—第三方组织评估监督—检察院程序性决定”的步骤进行活动。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
在刑事审判中,尤其是涉企案件的刑事审判中引进第三方机制可以充分发挥其他行政机关如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以及市场服务机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能动作用,通过各个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自身的过程性管束及评估将犯罪消灭萌芽时期达到预防企业犯罪的目的,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组成机构的专业性弥补检察院对于市场经济专业性能力的不足,促进企业不仅能够“活下来”“留得住”,而且要向“经营得好”的目标前进。
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可以分成中央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地方的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其中,中央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全国工商联、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九个成员单位共同组建,其核心工作为制定第三方机制的规范性文件、巡查并日常监督地方各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第三方组织的建设及工作情况,巡查小组是其实施具体行为的外部派出机构。
回到《意见》来做下提炼。《意见》对于具有经营目的的公司、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实施的犯罪案件,采取了应当的标准。为了进一步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意见》第四条对第三方机制监督评估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补充:“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具体适用该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标准:
其一,系涉企刑事案件
其二,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
其三,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
其四,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检察机关对涉罪企业的监督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企业管理漏洞。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的管理漏洞,会要求企业做出整改。此时的整改分四步走。
(1)由检察机关根据企业的情况提出检查建议;
(2)企业及其负责人必须按照检察机关的提出的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进行整改;
(3)聘请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对企业的整改进行评估验收,并出具评估意见;
(4)企业整改通过第三方验收合格之后,整改即完成。
第二,企业涉及行政违法,检察机关需要对企业行政追责的。此时的整改则分为五个步骤。
(1)由检察机关根据企业的情况提出检查建议;
(2)提出检察意见后,由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3)企业及其负责人按照检察机关的提出的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进行整改;
(4)聘请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对企业的整改进行评估验收,并出具评估意见;
(5)企业通过第三方验收合格之后,整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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