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舞弊刑事对公司损害极大,刑事风险大,如何做好反舞弊调查工作呢?京师专业律师团队

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专业的刑事辩护律所 资深专业刑辩律师马华桂 1312
2023-11-06

公司股东舞弊刑事对公司损害极大,刑事风险大,如何做好反舞弊调查工作呢?

   公司股东舞弊行为很容易给其他股东及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特别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在公司占有优势地位,其严重的舞弊行为较为隐蔽,容易致使公司资不抵债,走向破产,因此可能涉嫌到严重的刑事问题。

   公司股东控制权滥用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分为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行为前者直接侵害公司利益、间接侵害股东利益;后者直接侵害股东利益、但不损害公司利益。

   (一)直接侵害公司利益、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类型化 

股东间接损害是指经由公司利益损害而被波及的股东财产损害,控制权人的侵权行为首先穿透公司利益保护层,然后传导至股东利益。

比如侵占、挪用和不公允关联交易,不仅直接损害公司利益,也间接损害股东利益,表现为对价公允、信息透明和程序严谨的侵犯。不公允关联交易背后潜藏的道德风险最高,可能构成违法的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行为。

(二)直接侵害股东利益、但不必然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大股东直接侵害小股东权利时,并不必然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因而股东直接损害并非经由公司损害而发生,大股东直接从其他被害股东获利。

比如通过欺诈或胁迫手段,以明显不合理低价从弱势股东之手受让股权的;借公司增资扩股之名,恶意稀释中小股东持股比例的;非法剥夺弱势股东的资格的;滥用公司购并重组之机,强行将弱势股东投资的目标公司由盈利公司变为亏损公司的;伪造弱势股东签名、滥用公司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擅自处分或盗卖弱势股东所持股权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是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或不纰漏信息,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侵害公众股东知情权,导致其在股票交易过程中遭受严重损害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以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严重侵权行为,并直接损害公众股东权益的;大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对于上市公司股东舞弊方面。根据在公开渠道进行检索的不完全统计,2022年全年共有58起上市公司及关联主体涉嫌实施刑事犯罪的案例中,34起系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高管等相关自然人个人涉嫌犯罪。职务类犯罪中主要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为主,董监高或公司股东实施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渎职舞弊行为较为突出。在58起上市公司及关联主体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例中,有19起案件相关犯罪主体有多重身份,例如兼具公司董事和实际控制人的身份。2022年上市公司涉嫌刑事犯罪约三成由董事实施,近三成系由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另有约两成系由高管实施。总体来讲,上市公司自然人涉刑风险远远高于法人风险,其中又以实控人和公司董事涉刑风险最大。

主要类型如下:

1、虚构项目下的职务侵占

胡某代持其他股东股权,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成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与某县政府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时,将其控制和管理的与A公司无关联的不符合项目合作要求的B公司作为项目扶持对象,申请并获取A公司无息借款2千万人民币,以财务造假侵吞资产。案例中,胡某假借项目安排实际侵吞公司资产,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职务侵占罪。

2、违规出借给关联公司挪用资金

杨某与某镇政府财政所共同发起设立公司A,开发镇沿街道商铺,杨某持股80%,财政所持股20%,杨某实际负责经营管理该公司。A公司与镇政府签订《商铺开发销售协议》,约定由A公司对外销售上述商铺,商铺的建安工程款由A公司全部收回后返还给政府财政,销售利润按A公司持股比例进行分配。2018年至2020年间,A公司共收到上述的商铺销售款5000万元。期间,杨某个人决定以公司名义将上述商铺销售款累计3000万元,出借给由其实际控制的B公司作经营使用,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杨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3、违规担保背信损害公司利益

王某作为A上市公司实控人,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为其控制的B公司提供商业担保,致使A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00万人民币。王某身为A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违背忠实勤勉义务,违规担保致使上市公司产生严重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

姜某为某公司实控人,在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中,为谋取个人的不正当利益达到并购目的,向关联公司的两位负责人分别行贿200万。同时,姜某在公司一个重大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向公司招标负责人索要好处费100万。姜某的行为分别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第一百六十四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5、长期收受回扣受贿

蒋某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很少。蒋某团伙多年来一直通过给予其亲近控制的公司作为A公司供应商,以更多的采购量和更高的单价,以现金形式从该供应商处收取巨额不当回扣。据蒋某案发自述,其最初收受回扣并非其索要,是供应商主动提供,但惯例一旦形成,持续拿回扣的行为就自然而然了。蒋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6、摆脱内部控制,账外循环侵占

通过在财务部门安排自己亲信,公司股东胡某在A公司内部设立小金库,并通过使用A公司资产和渠道资源发展账外业务。相关账外业务收入由王某或其亲信的个人银行账号收取,并被用于个人消费。胡某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职务侵占罪。

7、建立“家族式公司”

A公司股东马某虽只持有该公司20%股份,通过公司章程授权全权管理公司之际,安插亲信、扩大自身权利,在A公司中设立了“家族式”的管理架构。A公司拟内部关键岗位如副总、财务、人事、经理等都由其及亲属进行招聘和考核,形成团体。公司对马某长期缺乏权利约束和监督,通过十多年的经营,马某在A公司中逐渐形成了“一言堂”的工作风格,长期毫无忌惮地侵占并挪用公司资产作为私用不归还。同时,其家族式关系建立的各种供应商、分销商、服务商等,已经围绕A公司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产业链,马某正在筹划成立与A公司直接竞争的B公司,并将核心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泄露给B公司,作为一旦与A公司大股东关系破裂的后手。马某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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