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上海律所刑辩团队--一起无罪辩护案的艰难辩护历程(5),如何无罪辩护?由京师郑飞律师撰写
第二次会见
去Y县的前一天晚上,妻告诉我,后天的眼科专家预约好了。“双瞳双影”是我给当时的眼疾命的名,具体来讲就是每个瞳孔能够独立看清景象,但两只眼睛同时睁开时,其影像相互影响,一个影像的水平线是平的,另一个水平线就是斜的。二者不知从何处开始重合,也不知从何处开始断开,导致的结果就是根本看不清脚下的路在哪里,对面来的车到了哪里。我眼疾在2020年10月30日始发,到第二天去南京时达到了极限,走路都需要妻扶着。其间,也去看了医生,系列检查之后医生们都告诉后,两只眼睛都没有问题,平时注意休息,过一段时间能自然恢复。而11月2日到12日的10天,正是本案深度阅卷的时候,根本没有时间去休息。因此,到11月13日回长春时,症状虽有所减轻,但仍然看不清远近,深一脚浅一脚的走路。好不容易预约上了某医院的专家,真的需要好好调整一下了。半年后,终于一位仙风道骨的老中医告诉我,这种情况属于气血不济导致的视神经接收的信号有百分之一秒的差别,是一种重复成影。
坐在去Y县的高铁上,我突然发现我与在看守所中叶某居然如此相像,都是在黑暗中摸索,都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才能解脱出来。重关系、缺乏法律基本知识,是当前社会企业家、基层人员的普遍样态,没有出现任何问题时根本不会想到去找专业人士咨询相应的法律问题,一旦出现事情,则也会陷入到无尽的人情——关系深渊中。深一脚浅一脚的走路,无时不处在危险之中。坠入黑暗,还得需要有专业人士来帮助。对于医生而言,“医者仁心”是对医生医德的要求,如此看来,“律者仁心”则是律师应有的境界。记得一位国内颇为有名的律师曾经说过,如果刑事律师没有基本的同情心,就很难给他进行有效辩护,至少是很难倾注全部的心血为他辩护。
叶某看到了我,眼睛里突然闪过一丝光,我知道那是她看到的希望。我告诉她案件已经进入了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她也感觉倍受鼓舞。我也告知她这次会见的核心目的,主要在于了解基本案情,并把《法律意见书》进行修改和完善。于是她开始根据她对原来事件的模糊记忆,开始给我讲述事情发生的全部过程。
大概在2015年7月份的时候,项目部到H村进场修铁路,村委会协助项目部做好了村民的赔偿和前期的村民安抚工作。进场之后,村委会就向项目部提出了要洞渣的要求,项目部很爽快地答应了H村的要求。在2016年年初的时候,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协议。原来H村村委会准备自己组织加工,后来发现无论是机器的购买、人员的组织还是产品的销售,村委会更多的是有心无力,最终放弃了自己加工的想法。
大概在2016年3月的时候,叶某代表H村村委会向项目部提出了补偿的要求。负责项目部外联的刘某并没有回绝,而是欣然同意后增加了几点要求:其一,H村索要的赔偿款应从加工商的加工费中支出,该笔钱走到项目部账户后再付给H村;其二,洞渣加工商的具体加工人选应由项目部来选定;其三,拿到赔偿款后村委会应当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其工程进度不会受到村民的影响游戏,如系村民个人行为,村委会应当尽力帮助项目部排除障碍。双方大概于2016年5月形成了道路损坏赔偿60万元、二年卫生费20万元、游泳池及青苗损失37万元,共计117万元的赔偿数额协议。
反正项目部已经将洞渣都已经给了村里,而且最终这个钱还是回到村里,所以村民们并没有任何思虑。相反,村委会开会时所有的与会者都热情洋溢地计算着村里通过委托他人加工洞渣能够获利的预期利益,“打隧道产洞渣13万方,折算成石子1.3倍,约18万方。施工方在H村用3万方,石子1万方填方,外运某村5万方。剩余9万方石子,每立方20元约180万元;加上施工队外运5万方,每立方20元,约100万元。合计280万元左右。”通过加工商交项目部再交给H村117万元,其余进到村里加工需要交款的数额只要150万元,这样就形成了对洞渣加工商索要117万元加上150万元的组合收付款的模式。
H村有洞渣可以加工的消息传出去以后,有本村村民想要加工,也有外村的村民想要加工,大家都来与H村协商。在2016年大概6月份的时候,村里决定与外村人于某继续商谈,毕竟双方以前合作过,并已经达成了初步意向。于某回头筹措第一笔交给项目的款项117万元,已经凑齐并存在一张银行卡中,只等H村与项目部联系后通知,就来交款。
2016年7月项目部在双方协商好的《补偿协议》上签字,但H村村主任田某由于2015年12月29日帮助其堂兄因征地赔偿款未到位到项目部工地讨说法时,被工人给打了,就不愿意在赔偿协议上签字。这个字后来2017年1月12日副村长赵某回到村里时,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由赵某代签,才完成了签字。项目部签字后,找来了另一个碎石加工商孙某,孙某直接在7月的某个深夜把碎石设备运进了H村。
孙某进入H村后,村委会也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谁来加工都可以,267万元的组合付款模式不能松动。孙某谈了一两次后就再也没有露面,机器设备就一直放在洞渣场旁边。2016年9月,周某替代了肖某担任项目部的主任,负责与村里联系的仍是外联部主任刘某。
2016年10月5日,村里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大家一致同意吊走碎石机,促使孙某来签协议。等10月6日吊机时,共有152名村民参加,临时花600元雇佣了吊车将碎石机的一个零件吊至300米外的游泳池旁边。当天下午,叶某打电话给孙某告诉他快来签订协议或者把机器拉走。孙某回答说:“这是项目部的事了,不关我的事。”叶某听了感觉比较奇怪,但也说不清怪在哪里。
2016年10月,刚刚出狱的何某听说H村有洞渣可以加工,但苦于项目部里无熟人,于是托人找到了与项目部外联部刘某关系非常好的Y县S村村支书林某。因为同为村支书,林某打电话来询问叶某是否有人加工洞渣,叶某说孙某退出后他们仍然准备选原来一直协商此事的于某来进行加工。于是林某对叶某说,“既然你们已经选好了,那我们就不参与了。如果真的没有人加工了,我们再谈。”
得知此事的何某于是反复设计,通过贿赂六名H村村民,由他们向H村村委会提出加工洞渣的要求。考虑到舆论的影响,叶某等人劝退了外村人于某,等着六名村民来谈加工协议。村民没有等来,林某等人又找了回来,根据之前谈的条件,H村口头同意由林某和何某进行洞渣加工,但加工人选需要由项目部确定。2016年11月上旬,林某、何某与项目部在街道的二楼会议室订立了协议,取得加工洞渣资格,并当场向项目部支付117万元的加工资格费和40万元的设备费,共计157万元,其中,林某付款100万元,何某付款57万元。
2017年1月12日H村副村长赵某回到村里的时候,H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由赵某代替田某签字。赵某签好字后,叶某将协议书送到项目部,项目要求H村再出具一张收据。2017年4月9日,项目部向H村支付补偿款117万元。
何某订立协议后,迟迟不组织到H村洞渣堆场进行加工碎石,只是反复与H村进行谈判,甚至找到叶某家里要求与其合作,遭到叶某的拒绝。2018年3月左右,已经失去耐心的林某退出了与何某的合作协议。2019年开始,何某未交钱准备进场,被叶某阻止,直到其交了130万元后,才被允许在H村入场的碎石加工。由于其抓取洞渣时,破坏了耕地而被村民告到街道。街道决定将H村堆场上剩余的约原总量约三分之一的洞渣没收并进行拍卖,得款360万元。
最后,她还反复提及,闫检上次来会见她的时候,被叶某拒不认罪认罚的态度气得拍着桌子大骂:“如果你能出来,我就坐进去”。其实,我们也听到了当地的关于本案的不利传言,据说叶某家拿出三百万元找关系,并花重金从上海请来了律师,就是要把本案打成无罪。这样的流言蜚语对当事人非常不利,未经法院审理而先在舆论上判决,本身就对当事人不公平。虽然我们不知道流言蜚语的制造者的目的,但是我们知道这种不着边际的传言存在,至少对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法官来讲,会形成一种极度抗拒的心理,并通过判决结果体现出来。
至此,第二次会见叶某的任务已经完成了,我已经完全基本上弄清楚了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叶某所讲的内容与案卷所呈现的事实基本能够相互印证,真相其实早已不是秘密。从看守所出来后,我根据叶某的陈述,迅速调整并打印好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来到检察院找闫检商讨一下叶某不起诉的事宜。非常不巧,闫检去看守所提审了,我只好把《法律意见书》留给了闫检的助理,乘车返回上海,去找我的专业人士寻求帮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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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专业刑辩律师马华桂 1312261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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