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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上海律所刑辩团队--一起无罪辩护案的艰难辩护历程(3),如何无罪辩护?

京师上海律所刑辩团队--一起无罪辩护案的艰难辩护历程(3),如何无罪辩护?
2023-12-08

京师上海律所刑辩团队--一起无罪辩护案的艰难辩护历程(3),如何无罪辩护?由京师郑飞律师撰写


第一次退补

上了当天晚上回上海的高铁,连续的日以继夜来的奋斗加之激烈交锋后的放松很快就把我带入了梦乡,不知不觉睡了近一个小时。醒来以后发现邻座的胡主任跟我的情况也差不多,也坐着睡了过去。等他一醒来,我们就马上又开始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展开了探讨。就在我们会见的当天,京师苏州分所开业,为了道贺并履行进程,胡主任只能马不停蹄,黄昏由Y县出发经上海连夜赶往苏州,所以由Y县到上海这一路的谈话时间就特别有价值。

本案绝对是一个无罪案件,这是我们最先达成的共识,同时也希望我们与检察官的第一次交锋能够起到遏制或者从根本上扭转案件进程的作用,深挖细节将是我们下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在具体细节上,又觉得本案有什么地方有所欠缺。以最简单的思维来看,所有的事实根本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那么这个案件为什么还会被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公诉机关却偏偏坚持起诉呢?事实上,后面这个因素相当重要,当然这是后话,后面会逐渐揭示出来。此外,我们还必须做好案件随时可能被起诉到法院的准备。

为了弥补办案时间上的不足,我们已经满负荷地工作了至少48小时。2020111日(星期日)接受委托,112日通过Y县检察院的电子阅卷申请审核,当天下午下载完成。为了彻底了解案情,我们连夜阅卷,甚至在113日赶到Y县途中及入住宾馆后都在看材料,完全可以说“手不释卷”。到114日(星期三)会见了叶某时,已经基本上掌握了将近12本卷的内容。在当天下午与闫检一起探讨了案情时,已经对基本事实有了简单认识。虽然个别细节还没有把握到完全清晰,但案件的核心内容已经初现端倪。

叶案是20201012日移送审查起诉的,正常的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按照会面时闫检的态度来看,这个案子绝对称不上是重大、疑难案件,因此初步估计会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也就是在1112前移送起诉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留给我们的时间并不多了。我们在和叶某家属说明情况的同时,也做好了案件快速被起诉到人民法院、一到两个月内开庭审理的准备,而准备的最好方式就是重新阅卷、深度阅卷,与叶某进行全面而且细致的沟通。

回到上海后,我们按照设定的原则积极阅卷、详细地撰写法律意见书。但在1110日通过“浙江检察”APP查看案件进展程度时,突然发现该案已经于119日(星期一)被退回补充侦查了。受时间的制约,我们尚未提交法律意见书,但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就已经发生了。在我们114日见面的时候,闫检还是信誓旦旦地宣称“明天就起诉”,为什么经过了两个工作日和两个休息日后,他就也认为证据不充分了?不管怎么说,原来闫检准备通过认罪认罚的极简办案思路已经被我们彻底地打回了原形,他必须踏踏实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地和我们质证全部的案件事实,只有把事情做牢做稳,才能正确适用法律。这样看来,辩诉双方第一次交锋中,我们已经取得了战术性的胜利,足已说明了案件认定证据中存在的不足。

第一次退补的消息如一针兴奋剂,不仅刺激了我们投入更大的激情继续深入研究案情,也让叶某的家属看到了希望,增加了对我们的信任。

深度阅卷

虽然与闫检的见面沟通取导致了该案进入退回补充侦查的结果,但并不等于案件已经结束了,我们还必须为了应对后面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利的变化,这一切都要求我们必须好好阅卷。与叶某的第一次会见处于疫情期间,看守所仅允许我们的会见一小时,而这一个小时的时间我们花费了大半在安慰叶某的情绪、劝说叶某理清对整件事情的认识、对司法机关讲述全部真实情况上,再加上替她的家里向她报了平安外,涉及到案件性质认识的交流屈指可数。

现有的对案件事实的掌握状态肯定不能达到促使有效辩护的程度,第一次会见叶某所获得的也是一些宏观性的信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提供帮助相对较少。只有通过深度阅卷,并把材料全面审视,细节深入地吃透,再次会见叶某时,才能有针对性提出问题,叶某的回答我们才能掌握更多的细节。

在重新阅卷中,我们确立了“重点明确、细节深挖”的原则。本案中,重点人物主要包括项目部的领导们、碎石加工商何某以及叶某、田某为首的村双委的干部们。由于叶某、田某等人接受村里法律顾问的建议,刻意在回避项目部把洞渣给到村里、并由村委会组织外村人加工的事情,他们所有人的陈述都是在千方百计地说明项目部的赔偿具有适当性,或者自己并没有参与2016106日吊走碎石机的事情,陈述内容参考价值不高。具体的客观事实,我们可以在会见叶某时重新核实、认定;对于项目部领导们的几次证言以及何某的陈述,应当进行反复的阅读与拆解,探讨陈述中的差异形成原因,绝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微小的疑点。为了加快阅卷及形成正式材料的进程,我找来了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李迎律师给我当助手,帮我完成H村村双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党委会会议记录的译清工作,尤其涉及从20156月项目部进驻H村后涉及铁路部分的全部会议记录,都做了详细的整理。

根据在卷的所有人对于四年以前发生事情的追忆,我们也终于找到合适的整理方法,就是以时间轴为基础,结合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等会议记录,把所有的人、所有的事都连接在一起。这个材料一做出来,虽然有少量的事情的发生时间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但案件的基本面目就已经全部呈现在我们的眼前了。我们在案卷中看到了两个重大疑点:其一,本案的立案名称为Y县何某被敲诈勒索案”,其立案依据系胡乱编写;其二,项目部走账117万元的目的不明。

立案根据称何某于202049日报案称被敲诈勒索,事实上当天何某的询问笔录中根本没有指认自己被H村敲诈勒索的陈述,相反,在2020624日的陈述中全部都是指控叶某等人敲诈的话语,典型的“先立后控”。且不管从49日到624日何某到底经历了什么,由他签名或者接收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和受案回执都签的是202049日。也就是说,在何某做当天的询问笔录前,案件已对由Y县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了,何某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时一并要求他签了受案回执,而对于何某是否在49日的陈述中控诉了H村、叶某、田某等人,对于已经决定的立案并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同时,立案通知书电话通知了项目部。现在看来,如果把本案视为一个独立的案件,本案的立案依据绝不是何某的控诉,而是项目部的主动陈述;从起因上看,这不是一起独立受理的刑事案件,而是从其他案件连带产生的刑事案件。到底什么原因使本案立案成功,进入侦查程序,不得而知了。

项目部走账的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既然最终付给H村的款项并不是从项目部用自己的经费进行的支出,那为什么还一定要把洞渣所卖价款到项目部的账上走一下呢?由洞渣加工者何某直接支付给H村,也可以避免项目部的账上出现无理由的资金入账情况,这样不是可以省去许多麻烦吗?同样,要求H村签订一个赔偿、收款协议同样可以避免H村的再次要求赔偿,根本没有其账户上走账。这个疑问深深地刻在脑海里,或许叶某能给我一个答案。

虽然此时还存在着一些这样或者那样的疑问,但该案时间轴的完成已经预示着再次会见叶某时需要提问的细节已经基本出炉,出发之前还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会见提纲。同时,作为与检察院书面沟通材料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初稿,在阅卷笔录成型后的第三天,通过连续两夜的加班已经形成了近30页的材料。这个材料已经箭在弦上,只是还没有到发出的时候,我必须和叶某好好谈一谈。

第二次会见叶某,我们已经做好了准备。


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专业的刑事辩护律所   

资深专业刑辩律师马华桂   1312261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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