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要重点 家庭协议是家庭内部财富安排分配的基础性工具,但可能伤害夫妻感情,可以被保险、信托等金融工具替代
家庭合伙和家族控股公司是保证家庭成员实现对家族企业控制和管理的有效方式,还能隔离风险和债务
家庭主要财富可置入不同的家庭控股公司,然后置入股权型信托,通过“董事局中心”方式实现控制、管理和受益权
为了避免将来财产代际传承的问题,上一代将不动产、公司股权等提前放在第二代名下,往往会选择婚前签订财产代持协议。对于资产持有者实际上是代持关系进行总体上确认和设计,对于婚后的财产制度进行安排。
对于婚后施行分别财产制度的,将未来婚后可能产生的部分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处理、夫妻间劳动补偿、婚前财产婚后形态变化后的性质、生活费和抚养费等共同支出的处理等明确。明确约定后,能避免出现双方为财产分配各持己见,影响感情发展的情况,起到保护和管理家族资产的作用。
夫妻财产约定是已婚高净值人士创业初期必须要考虑签署的文书。在创业和公司成长初期,可能要以个人名义大量举债,而公司及投资等还未产生实际利益,事业的最终成功一定是有一个过程的。在举债前,先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为配偶保留一部分个人财产,同时约定所借债务为经营者的个人之债,在举债时,让债权人知晓财产约定的存在,同时保留债权人知晓的凭证。如果创业失败,债权人不能执行配偶的个人财产,配偶也无须承担偿还高额债务的无限责任,这样的安排很好地保护了配偶基本的财产权和生存权。
当一方有婚内重大过错的,离婚时愿意在财产方面做出较大的让步,但因客观情况不能及时办理完离婚的。此时如果签订离婚协议书,没有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和备案的,协议并未生效,对方可以反悔。如果此时双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就可以达到快速高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不想离婚但仍要进行财产分割的情况,在不离婚也不起诉的情况下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也可以达到快速、高效分割夫妻财产的效果。
签订有效的夫妻财产协议从广义上说可以包括“婚前协议”、和“婚内协议”,婚前协议,婚姻缔结双方在结婚前既约定财产的归属权。
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处分财产,满足个性化的婚内财产分配需求,极大地促进了平等、自由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发展。
财产内容约定清楚、明确,可以使得婚内相互的猜忌、或者恶意转移财产、担心背负莫名的巨额债务成为不必要,从某种程度上讲,有利于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双方按照之前已经商议好的约定对财产进行分割,无需在进行复杂的司法程序,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
财产制的立法模式和具体内容上存在缺陷,内容显得比较笼统,对于夫妻在实践适用中是完全按照夫妻双方意愿自由约定还是要接受法律加以限制等问题都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
法律约定财产制的形式要件过于简单,民法典仅体现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名称、财产来源与归属以及当事人对财产的处分权,未涉及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特别是未体现财产责任规范,比如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是否可以成立一个法定信托。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可能对于夫妻感情有一定的伤害,有悖于中国传统人情面子的道德观。
很多夫妻离婚时,对另一方开设的公司资产情况并不明确,需要在协议签署前必须明确财产范围,并派遣合适的人在公司任职掌握情况。对自己的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要理清楚,避免签了无效协议。
避免对设计婚姻人身关系的约定,如“一方不准提离婚,否则财产自动归另一方所有”、“约定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必须给谁”等,可能触碰婚姻法的效力强制性条款而无效。
在签署财产协议时,要注意这些约定的财产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及预期可得利益。比如商铺的租金、房子的租金收益等的安排,如果约定不明确,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做分割。
订立协议的主体是否具有处分权利,订立协议时要看主体是否穷尽。财产的全部所有权人都应当被纳入合同主体。打一个比方,父亲和两个儿子订立一份房产处分协议时,事实上母亲也有所有权,不能被落下。签定协议时将继承、共同共有、抵押权等问题均考虑清楚。
如一方有婚内重大过错时,夫妻另一方用离婚、孩子的抚养权、离婚等胁迫对方签订协议的,离婚时这份协议仍然可能是无效的。但原告需要提供胁迫的证据证明,作为被胁迫方,一定要保存自己被逼的证据。
协议因违反法律效力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离婚自由不能被任意剥夺,而物权是宪法规定的权利,更不是任何自然人可协议剥夺的。类似净身出户的保证书、协议书,承诺出轨和家庭暴力,自愿放弃家庭全部财产和公司股权分割权的协议,都是无效的。
注意不能出轨、家暴和抚养权挂钩,也不要将自己的权益和孩子的人身权益联系,两者没有直接联系,该约定无效。明显不公平的协议也不可能被法院认可,当事人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家庭暴力和婚外情证据链应当非常完整且严重,性是权利,原则上婚外情对财产分割的影响不大。
很多夫妻对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资产还是公司资产认识不清,因此签协议的时候可能会把他人或公司的资产包括在内,该约定无效。实践中,当事人会将家庭共有的财产作为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是错误的,财产有抵押、质押权、居住权的,处置时也挺当特别注意。
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任何父母都有探视的法定权利不容剥夺,任何子女也有享受父母探视的权利,不能被剥夺。因此协议中约定剥夺探视权是无效的。
否则协议可能被认为是对“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作出的约定,则构成一份离婚协议,离婚未成则该协议不生效。财产约定和离婚协议不同,后者办理离婚登记才生效,前者只要双方签署即生效。
财产约定和赠与都涉及夫妻之间财产的无偿转移,又有区别。如果是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将会被认定为赠与,婚后房产赠与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的,赠与方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建议受赠方在表示接受赠与后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也可以加入特定的撤销限制条款。
当夫妻为了逃避债务或法院强制执行,故意写一个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将财产给予一方,义务给予另一方,则该约定对案外的善意第三人无效,仅在夫妻之间有效。
在司法裁判中,有些法院的裁判支持忠诚协议,有些法院否认忠诚协议,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属一种道德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有些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直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