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意定监护特别适合在少妻老夫、老夫少妻、同居关系、失能子女、失独家庭、特殊病史家庭、丁克人群适用,可对法定监护和配偶责任补充和某种替代。
从实务上来说意定监护+财产协议+财富管理的工具安排可以相当近似地,甚至合理地替代婚姻关系,甚至对于某些不喜欢婚姻、不适合选择婚姻的人士来说是个福音。
意定监护协议主要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管理相关权利的设定,比如医疗签字权的约定,明确代为签字的医疗性文件主要类型;
监护人权利的规定限制,主要针对监护人的权利行使范围与途径进行规制;
财产处分权的约定及相关限制,明确监护人代为行使财产处分权的事实前提、适用情形与法律后果,令财产处分真正实现为被监护人自身利益;
选择合适的意定监护监督人,监护监督人通过知情权、听取工作汇报等方式监督意定监护人在代理权范围内处理事务,一旦出现滥用权限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可以解任意定监护人。
其他权利的代理,以代为提起诉讼、代为应诉与代为接收具备法律属性文件为代表权利。
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后,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优先适用意定监护,受托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只有在意定监护协议无效,或者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时,才适用法定监护,意定监护协议没有约定的监护范围也仍适用法定监护。
在制度构建上应设立意定监护协议见证人,见证人可以是委托人的亲友,也可以是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等。见证人对受托人的品行、资质、行为能力等做适当考察,以确保受托人是适格主体。
意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所以日常生活照料、有病及时送医治疗、临终关怀等内容,双方都可以在协议中约定。
意定监护协议涉及被监护人将来的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重大利益,所以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内容也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意定监护人不能代理委托人从事与身份有关的活动,比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行为。如无特别约定,监护人也没有对被监护人在医院治疗过程中的医疗措施享有同意权等。
意定监护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在被监护人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由意定监护人代理其从事民事活动,但法定监护人并不因此免除监护义务,法定监护人可以监督意定监护协议的履行。
应当考虑设计意定监护监督人,考虑其个人状况、征信状况、与被监护人关系及监督方式的实际可落地性,制约机制等。
(1)丧失语言交流能力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
(2)因交通意外等事故造成精神障碍不能辨识自己的行为;
(3)因脑卒或其他疾病等造成认知障碍症并且症状不可恢复、不可治愈;
(4)因精神、智力、年龄、疾病、身体障碍等原因,以至于不能辨识自己的行为等。
身份不同。“遗赠协议”中的受赠人其最主要的身份是抚养人,而“意定监护”中的身份则为监护人。
权利范围不同。“遗赠协议”中的抚养人权利仅限于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意定监护”中则监护人的权利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遗赠协议”中抚养人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后,而“意定监护”中监护人的权利则可发生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而被监护人可在签署协议时与监护人进行明确约定,以明确该监护权利的发生时间。
如果监护人在委托人无力的时候滥用代理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去做事,给委托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为了避免权利滥用,增加委托人对意定监护人的安全感,在意定监护合同中可以增设监护监督人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尽管监护监督不能根除监护权的滥用,但意定监护相比法定监护的优点在于能用利益、制度和法律设计来平衡人性,融进了监督和奖惩机制,补充法定监护的缺点部分。
为了降低意定监护人可能的滥用权利,根据需求设计出把保护内容限定在委托人意定授权的代理权范围内,同时提供适当监督、激励和制衡的制度框架。其中的监督方式包括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直接监督,让法院享有解除委托监护合同的法定权利;也包括间接监督,由法院选任意定监护监督人,可以选择监护人信任的人和律师等。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被监护人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4.意定监护协议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综上述所办理遗嘱和意定监护应用的流程图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