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遗嘱公证办理的一般程序举例说明。
1.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
2.提交材料
申请人为境内的人士,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为境外的人士,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立遗嘱人若已写好的遗嘱。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受理,发通知单
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并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
4.公证人员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
公证人员询问证人、调查取证,对遗嘱内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5.内容审查完毕后,报审批
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
6.制作公证书
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7.发放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都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以遗嘱继承下的继承权公证为例,提供的材料如下:
1.遗嘱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中国护照、外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2.除遗嘱继承人以外的其他所有法定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3.其他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效力无异议的声明书,可委托公证机构代书;
4.遗嘱原件;
5.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死亡认定书、宣告死亡裁定书、死亡公证书、曾经办理被继承人其他财产的继承权公证书等;
6.遗嘱继承人的居民户口簿。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居民户口簿可以被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代替;
7.被继承人婚姻状况证明。1、持国内身份证件的申请人:已婚的结婚证;离婚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调解书;未婚的提供相关的未婚证明或由公证机构核查。2、持外国护照、香港、台湾、澳门身份证件的申请人无法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需签署承诺书;
8.监护证明/委托书。非本人前来办理时提供,委托书根据委托内容可能需要经过公证;未成年人、无民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证明;
9.所有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或收养登记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
10.如涉及需要证人到场的,则证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明。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11..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如继承人无法亲自表示放弃继承,应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书;
12.被继承人死亡注销户籍证明。若居民户口簿上记载被继承人死亡注销户籍信息的可不另行提供;
13.立遗嘱人遗留的遗产凭证。(1)商品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买卖合同/出售合同/预售合同);(2)售后公房:产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3)动迁安置房: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动迁安置协议。如被继承人证件或姓名与权利凭证登记的不一致,应提供关联证明或提供更名证明;
14.继承人中如有先于或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需提供继承人死亡证明及注销户籍证明;
15.继承人中如有先于或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需提供所有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身份证明;
16.继承人中如有先于或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需提供继承人婚姻情况证明;
17.继承人中如有先于或后于被继承人人死亡的,则需要有关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由此可见,继承权公证是一个非常复杂和繁琐的事情,特别对于涉及跨境、继承人众多、家庭关系复杂的中高产财富家庭,避免继承权公证程序非常重要。
根据《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除《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定》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1.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遗嘱经审查无效或者效力无法确认的;
3.遗嘱处分的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了遗产所涉及的财产的;
4.继承同一遗产的,遗嘱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
5.利害关系人与遗嘱继承人就遗嘱内容是否符合《继承法》第19条(现《民法典》第1141条)的规定有争议的;
6.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继承人没有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
当公证机构不予办理继承权公证时,继承人将无法获得遗产,继承人需要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确认自己及全部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份额,这个过程不仅相对复杂,而且耗时较长,但一定能够破解继承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