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其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遗嘱的形式不符合要求,会导致遗嘱无效。还应注意用词的规范,用词不规范一般不会导致内容无效,但很可能导致家庭纠纷的发生,避免自述“走了以后”或“离开以后”等含义不清的词汇。
六类七种遗嘱的形式要求的重点要点总结如下:
自书遗嘱必须满足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亲笔签名+注明立遗嘱日期”。为保证遗嘱真实有效性,建议自书遗嘱过程录音录像,并且对立遗嘱人以问答形式确认精神状态和逻辑思维清晰,确保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代书遗嘱是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务必注意,通常是在立遗嘱⼈不认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等情况下方可采取。为减少纠纷,应同时满足以下五点要求:
(1)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现场+全程见证,最好现场录音录像。并且对立遗嘱人以问答形式证明精神状态和逻辑思维清晰,确保立遗嘱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非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
(3)由见证人之一代书,如实地记载立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
(4)代书遗嘱写完后,立遗嘱人、代书人和所有见证人必须每一页亲笔签名,并且注明日期。必须签名,最好是签名+手印。
(5)代书遗嘱后建议附见证人及代书人身份证复印件,写明联系方式,以备产生争议时联络使用。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为保证打印遗嘱真实有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点要求:
(1)两人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包括全程见证在电脑上书写遗嘱,全程见证电脑中的遗嘱被打印机打印出来;最好现场录音录像。并且对立遗嘱人以问答形式证明精神状态和逻辑思维清晰,确保立遗嘱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非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
(3)将打印的遗嘱内容让立遗嘱人看一遍或读给他听一遍,读的话,每个地方都确认一下。立遗嘱人、见证人在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才生效。要按手印,最好是签名+手印。
(4)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立遗嘱人本人完成,但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参与并作证。
录音录像遗嘱能直观反映立遗嘱人的神志是否清晰,确保立遗嘱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更加真实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录音录像遗嘱容易通过剪辑、编辑而被篡改,因此要保留在原始录音录像介质中,以备发生争议时做鉴定使用。一份有效的录音录像遗嘱必须满足以下形式要件:
(1)要求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见证。见证人不能是未满18周岁或精神病人,且非继承人、受遗赠人等利害关系人;
(2)录音录像开始时,立遗嘱人和见证人须分别报出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最好手持身份证件报出。需拍摄立遗嘱人和见证人清晰肖像和立遗嘱时所有环境场景的全景镜头,显示其良好的精神状态。注意记录过程不要关机,不要间断,否则要重新录制;
(3)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遗嘱设立的内容、时间、地点等。
(4)制作完成后的录音录像遗嘱需完整保存原始录制载体,切勿剪辑加工,否则可能影响效力,录像介质尽量备份封存。
口头遗嘱是指立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下,只好暂时以口头方式表述的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来证明,且内容极易被篡改,因此口头遗嘱必备以下要件:
(1)只能在立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如意外事故、遇自然灾害、战争中负伤生命危险等)采用。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现场见证,见证人不能是未满18周岁或精神病人,且非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
(3)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是指立遗嘱⼈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更难被推翻。公证遗嘱办理注意事项:
(1)立遗嘱人需亲自前往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办理,不可委托他人。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草拟好的遗嘱、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有遗嘱执行人的带好其身份证明,以及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律师见证遗嘱不是一种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是指律所指派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代书遗嘱并做遗嘱见证。与公证遗嘱效力类似,律师见证遗嘱一般只对立遗嘱的程序形式审查,主要为了证明此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会做遗嘱内容的实质审查,不代表遗嘱有效。特别注意遇到年龄大,精神状况不佳的,律师会要求家属提供医院开具的“意识清醒、有认知力”或者类似的医学证明。或要求提供精神评估报告单,或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鉴定人名册中确定的精神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鉴定书》。以及关于是否已经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曾经患有精神疾病及其他可能导致遗嘱无效的重要事实的《个人承诺书》。
如果以上材料无法提供,替代方案是做一个谈话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对立遗嘱人以问答形式确认其具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再出具律师见证书。如果后续产生纠纷,见证律师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且承担形式上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责任。
共同遗嘱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立遗嘱人共同设立一份遗嘱,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夫妻共同遗嘱,因夫妻共同财产经一方处分是无效的,故使用共同订立遗嘱的方式。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可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共同立遗嘱人互为继承人,即互相指定对方为继承人,一方死亡时遗嘱生效,生存一方的遗嘱内容即失效;
(2)共同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此类遗嘱必须在共同立遗嘱人均死亡的情况下遗嘱才生效;
(3)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指定遗产最终由第三人继承,此类遗嘱的生效时间分两个阶段:共同立遗嘱人之一死亡,相互继承的遗嘱内容生效,生存一方依据遗嘱取得遗产;当最后一个立遗嘱人死亡,遗嘱全部生效,第三人依据遗嘱取得财产。
(4)夫妻双方都具备立遗嘱的能力,任何一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共同遗嘱无效。
(5)夫妻双方不能在共同遗嘱中剥夺生存一方的遗嘱撤销权,否则就会限制生存一方自由处分其合法财产的权利。
在共同立遗嘱人生存期间,可以通过共同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
共同立遗嘱人一方先死亡的,生存方仅可变更、撤销涉及其个人财产部分的遗嘱内容,但遗嘱内容不可分割、变更、撤销行为违背共同立遗嘱人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若进一步约定共同遗嘱的内容相互制约、相互关联,则共同遗嘱不能被随意变更、撤销,共同立遗嘱人一方先死亡的,生存方不得变更、撤销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