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问题 为什么要做家庭财富主动管理和传承的安排?
法定继承不好么,会碰到什么问题呢?
法定继承,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此时法定继承才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包括个人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股权、林木、牲畜、家禽等显形财产和财产性权利、知识产权等隐形财产及个人合法所有可以被转移的权利。名誉权、署名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利不能被继承,但人身权利带来的现实利益和预期利益都可以被传承。
(1)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子女的代位继承人、胎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包括胎儿。
胎儿的特留份由法律规定,母亲为代管人,如果胎儿分娩时为死胎,则这部分遗产由原法定继承人再分配。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是指双方结婚时,子女未成年,并有过共同生活的经历。但对于共同生活的时间要求标准,各地均不统一,法官一般会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这部分遗产的分配。
丧偶儿媳或女婿,只要求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无论是否再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可以是物质上给予了比较大的帮助;生活上给予了主要照料和帮助;精神上给予了抚慰。但这边有个特别要注意的地方,对于丧偶儿媳和女婿只可转继承不可代位继承。
(2)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现行法定继承制度在我国居民财富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将与社会生活实际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比如在我国未来的家庭中,很可能将是“四二一”制,即四个老人、一对中年夫妇、一个孩子。这一新情况的出现,势必造成法定继承人范围的逐渐缩小。一旦这个孩子先于他的父母、祖父母死亡,且这对中年夫妇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以现行继承法,这个家庭的财产将有可能面临无人继承的情况。
对于存在非婚生子女的家庭而言,提前规划尤其重要。
(1)尽早确定亲子关系。生父母在世时尽早确定亲子关系,若能协商一致则可以通过亲子鉴定进行;若不能,则通过诉讼确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若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同居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即便另一方拒绝承认,法院也可通过这条规定进行司法推定来确认亲子关系。
(2)财产线索搜集。对非婚生子女而言,应关注生父母的财产状况。当然,最好的办法是被继承人笔者在生前列明财产清单,防止遗产继承不全的情况。
(3)订立遗嘱。遗嘱是非常好的财富传承工具,在遗嘱中确认继承人的身份,财产状况以及安排好遗产分配,能够有效避免发生财富传承纠纷。如果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无法确认,可让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好遗嘱。而遗嘱中明确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人资格,那么属于遗赠,非婚生子女需要在得知受遗赠之日起2个月内表示接受。
法定预留份额(胎儿等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债务(工资生活费>国家税收>优先债权>普通债权)>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公证遗嘱>普通遗嘱)>法定继承。
如果出现债务未清偿,但遗产已经分割情况,债务清偿顺序按照前面那个效力排序进行倒推,法定继承人按比例优先偿还,还未还清的,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进行偿还。
原则上是均分。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则,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一般认定标准为:共同生活,生前照顾,去世后的后事办理。
(3)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即使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但不构成多分条件,甚至可以少分或不分。
另外对于故意隐匿、侵吞、争夺遗产的继承人,法院也可以酌情减少其继承份额。
(4)酌情分得权的情形
适用于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其他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老年同居伴侣没有登记结婚的,或者实际收养的子女未进行收养登记的可适用酌情分得权。
被收养子女对其生父母抚养较多的,或其他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子女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原则上被收养子女与生父母间已经没有继承与被继承关系,但可适用酌情分得权。
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确定了,继承人确定了,继承分配也确定了,只剩下如何将遗产实际继承到继承人手中的问题了。想要办理遗产过户改名,还有一道大关要过,即继承人必须向各个负责过户的行政机关证明你就是合法的继承人,要搞定继承人身份证明。所谓“你得证明你妈是你妈”,通常可以通过继承权公证、法院司法判决与调解来确认或获得继承人身份证明。
继承权公证办理需要准备的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被继承人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
(2)遗产的产权证明材料,可能是房产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银行储蓄单,股票账号卡,出资证明等。夫妻一方在世的应同时提交这些产权的原始合同,公证处需要审查以上产权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可能是公安、疾控中心或者医院开具的,另外还需要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去派出所即可获取证明。提供不了的,和第三项材料一样,需要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进行作证,并且公证处还有一定可能性拒绝办理。
(4)所有继承人的身份关系证明,这个一般携带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5)已死亡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去世年龄早于80岁的,还需要提供其父母的死亡证明。提供不了的,和第三项材料一样,需要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进行作证,并且公证处还有一定可能性拒绝办理。
(6)如果存在转继承或代位继承的情况,还需要提交转继承人和被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和被代位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证明。
(7)有放弃继承情况的,放弃者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做出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实在不方便的,也需要提交经公证处证明的放弃继承声明书。
(8)如果有继承人不能前来的,需要委托其他继承人进行办理,也需要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